- 索 引 號:QZ00101-1300-2022-00129
- 備注/文號:泉政規〔2022〕6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3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城鎮排水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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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鎮排水管理規定
為加強城鎮排水管理,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泉州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以及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二、城鎮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應當將排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排水應當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處理的原則。
三、市、縣兩級排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排水的監督管理,統籌組織市政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維護,并加強排水管理的宣傳和指導工作。排水管理機構在排水主管部門領導下,承擔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管理工作,包括方案審查、驗收、移交、指導排水戶接駁排水管網、辦理排水許可證、規范排水行為,質量考核及經費審核等方面技術性、輔助性和事務性工作。市排水中心作為市級排水管理機構,協助市排水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心市區排水設施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加強轄區內的排水設施建設及其相關管理工作,接受排水主管部門對轄區內排水設施的監督、指導。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按職責保障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各項資金投入。發展改革、財政、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五、排水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市、縣兩級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相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排水相關專項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市、縣兩級建設主管部門、排水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組織實施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
六、編制城鎮排水規劃和建設城鎮排水設施,應當遵循雨污分流和收集、處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則。新(改、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污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對原有的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規劃要求,逐步進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市、縣兩級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本級排水主管部門加強對建筑排水設施雨、污分流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建筑排水陽臺應設置獨立的排水系統,接入室外污水系統。屋面雨水管道應獨立設置,接入室外雨水系統,嚴禁其他廢水接入。
七、進行城鎮規劃和建設時應控制和預留泵站、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養護站點、污泥轉運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等排水設施的規劃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
八、在城鎮排水規劃范圍內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需要變動或與現狀設施相連接的新(改、擴)建工程,建設單位在規劃設計時應同步編制規劃項目排水工程設計方案,報排水主管部門審查。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規劃項目排水工程設計方案征求排水主管部門意見。
九、新(改、擴)建項目,需要配套排水處理設施的,配套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污分流要求,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新(改、擴)建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污)水處理設施安全。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城鎮排(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建設工程涉及對城鎮排(污)水處理設施施工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編制施工排水方案,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證。
十、新建的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前,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資料到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接入手續。按規定可不設化糞池的建設項目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項目業主應當按規范設置沉泥井等設施,餐飲業的排水口應當設置隔油池,公廁應當設置化糞井。從事餐飲、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站等經營項目以及建設項目施工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技術規范建設相應的隔油池、毛發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十一、城鎮排水設施建設應接受排水主管部門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納入公共排水設施管理范圍的工程竣工后,經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主管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十二、市政排水管網覆蓋地區內的自建污水管網應與市政污水管網接駁。排水單位和個人應將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排入污水管網的污水應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標準。
十三、排水單位應當嚴格按國家相關標準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并設置排水控制裝置,為監測提供采樣、檢測流量的條件。嚴禁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將未經處理的施工廢水及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網。
十四、本市對排水戶排放廢水實行排水許可制度。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依法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直接或者間接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向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排水許可證。
十五、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必須按許可內容排放污水。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應按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后30日內向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十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已發放排污許可證的工業企業、污水處理廠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進行監督管理;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對已發放排水許可證的排入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的排水戶的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進行監督管理。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水質、水量監測和檢查工作。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互相通報監測信息。
十七、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擅自向排水設施排水;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水;將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將雨水排入污水管道;不具備排水條件,強行向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等排水。
十八、在市政排水設施防護范圍內施工作業,影響市政排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征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商定保護措施,并按照城鎮管線統一規劃進行施工,同時接受排水設施運營單位監督。
十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按如下要求確定:排水管網管徑(斷面)≥300毫米及排水渠護坡邊緣外側各5米以內;泵站、滯洪區、調蓄池、水閘、截流設施等建筑及構筑物以規劃批復用地邊界為準;建設項目施工范圍以及外延15米以內有城鎮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的。其他公共排水設施有規劃用地紅線的,以紅線控制范圍為其保護范圍;沒有規劃用地紅線的,以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邊緣向外延伸2米或以圍墻、護欄等界限的區域為其保護范圍。
二十、排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質排入市政排水設施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規定及時向該區域排水主管等有關部門報告。因此產生的費用由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二十一、有關單位及個人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作業前與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報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十二、對城鎮排水設施造成損壞的,損壞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由損壞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搶修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損壞單位或者個人不具備搶修能力或者事故發生后12小時內尚未進場搶修的,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可以先行搶修,由損壞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應的費用。
二十三、因施工作業需要臨時封堵排水管道或者改變排水流向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商定臨時排水方案,報排水主管部門審查。施工期間,應當采取臨時排水措施;施工結束后,應當按照要求予以恢復。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占壓、堵塞、填埋、損毀、盜竊排水設施;在排水設施防護范圍內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搭設棚亭、堆放物品和取土、爆破、打樁、設障;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拋入明火,將油污、施工泥漿等直接排入排水設施;擅自拆除、改動和穿鑿設施;擅自啟動閘門、移動井蓋;向城鎮排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污泥等廢棄物;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管渠直接加壓排水;或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在城鎮排水管道覆蓋面上,不得埋設電桿等構筑物或者植樹。
二十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管理,監督、指導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建立、健全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制度,檢查制度執行情況,受理公眾投訴,公布檢查和投訴處理情況。
二十六、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市政排水設施由排水主管部門依法授權或委托運營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其他公共排水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授權或委托運行維護。具有公共排水屬性且權屬明確的公共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設施主體管理單位運行維護,如公園、人行通道、下沉式廣場、下穿式通道、公路、鐵路等。具有公共排水屬性但是權屬不明的公共排水設施,由縣級政府負責改造,依法授權或委托運行維護。建設及改造工程已建成尚未移交管理的公共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運行維護。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其委托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二十七、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未達相關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規范和標準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并進行處理。
二十八、有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及時通知排水主管部門,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正常運行。
二十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處理后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因污水處理設施(設備)改造、維修、更新或者污水處理工藝重大調整,需要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應當提前90個工作日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因緊急情況造成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應當即時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盡快恢復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三十、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污水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十一、在城鎮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范圍內的用戶,以及因建設工程施工臨時排水的排水戶,應當交納污水處理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
三十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委托的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制定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向社會公示本單位排水設施運行維護的責任范圍、責任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接受排水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按規定負責排水設施的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排查排水設施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搶修排水設施,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加強窨井蓋日常巡查和維護,保證窨井安全運行;采集和更新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等基礎信息,完整、準確記錄排水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妥善保存并按照規定負責保密;按規定向排水主管機構以及相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在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應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用于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和機具,應設置安全警示明顯標志;排水設施運營單位發現危及排水設施安全或者違法排水等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相關部門督促整改;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三十三、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運營單位履行運行維護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水主管部門有權調閱工作記錄和相關檔案資料。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及搶修作業時,公安交警、交通運輸、道路管理、供水、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合理劃定作業路線和時間便利,保障作業順利進行。
三十四、本規定由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17年5月16日印發的《泉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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