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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2022-08-30 16:52 閱讀人數: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泉州市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817 

      (此件主動公開)
       
      泉州市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補充規定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強產業、興城市雙輪驅動、抓開放招商促項目落地等重要部署,深入開展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動,撬動投資機構、社會資本在泉開展風險投資,投早、投小、投新,提升創新創業氛圍,高質量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超越,泉州市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市產業基金)重點開展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引導,在《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政辦〔20184號)的基礎上,補充規定如下:
           一、政府出資

        (一)市本級出資 

        1.市產業基金對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子基金的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該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30%、20%。 

        2.市產業基金通過公開遴選、合作申報、招商引資等方式與股權投資機構、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子基金。優先與權威機構發布的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年度名單中排名前20名或具備雄厚產業資源的投資機構開展合作,相應增加子基金出資比例:排名第110名的,出資比例可增加10%;排名第1120名的,出資比例可增加5%。優先與符合國家級基金申報條件的優質機構合作。 

        (二)縣(市、區)國企出資 

        鼓勵縣(市、區)國企同步出資,由市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協調小組牽頭推動,原則上縣(市、區)國企出資額不低于子基金規模的10%。 

        二、返投要求 

        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子基金投資于泉州轄區內的企業金額不低于市產業基金出資總額,被投資企業應為我市十四五規劃綱要確定的六三五產業企業。返投計算標準如下: 

        (一)子基金投資于泉州轄內企業的股權投資額。 

        (二)子基金投資的異地企業遷址至泉州轄區內的,按子基金對該企業投資金額的2倍計算。 

        (三)子基金投資的異地企業在泉新設子公司或增資現有泉州子公司的,按新增實到資本或實繳出資額的1.5倍計算。 

        (四)子基金協助被投資企業引進后續股權融資的,可按在泉工商主體新引入股權投資額(泉州區域以外的投資人)的50%計入返投額度,被投資企業符合工信部小微企業標準的,可按100%計入返投額度。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子基金返投要求的50%。 

        (五)鼓勵子基金引薦關聯方或投資人(不含泉州轄區內其他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為泉招商引資,子基金的關聯方或投資人開展以下投資行為可計入子基金的返投額度:投資于泉州轄區內企業的,按投資額的50%計算;已投異地企業遷址至泉州的,按投資額的2倍計算;已投異地企業在泉新設子公司或增資現有泉州子公司的,按新增實到資本或實繳出資額的1倍計算。上述引薦投資額度合計最高不超過子基金返投要求的50%。 

        (六)鼓勵引進高端科研人才項目。子基金引入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項目的(院士本人實名持股),單個項目視同完成5000萬元返投要求;項目實到資本或實繳出資額超2000萬元的,按3倍計入子基金返投額度。子基金引入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國家重大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計劃,含重大科學研究計劃)首席科學家項目的(科學家本人實名持股),單個項目視同完成2000萬元返投要求;項目實到資本或實繳出資額超1000萬元的,按3倍計入子基金返投額度。 

        三、激勵機制 

        (一)天使投資基金 

        1.回購:設立2年內,市產業基金出資份額可按投資本金轉讓;4年內已滿足約定返投要求的,可按同期央行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轉讓。 

        2.讓利:基金清算時,已滿足返投要求的,市產業基金出資部分所獲超額收益的80%可讓渡給管理人及其他合伙人。 

        3.補虧:基金清算時出現虧損的,經市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協調小組批復,可以市產業基金回收本金的50%為限,對基金因投資泉州轄區內企業形成的虧損進行風險補償。 

        (二)創業投資基金 

        1.回購:設立4年內,已滿足返投要求的,市產業基金出資份額可按同期央行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轉讓。 

        2.讓利:基金清算時,已滿足返投要求的,市產業基金出資部分所獲超額收益的80%可讓渡給管理人及其他合伙人。 

        四、強化服務 

        (一)“一站式”落地服務。為基金提供注冊落地、拎包入駐、上市后備企業對接、獎勵申請、高層次人才申報等一站式服務。 

        (二)直接投資支持。市產業基金配套設立規模各10億元的直投基金、跟投基金。直投基金主要面向符合一定條件的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創業企業開展不超過1000萬元的普惠型投資,被投企業創始團隊可按年利率6.5%回購基金持股的50%。跟投基金主要用于拓展與頭部投資機構、前沿高科技項目對接渠道,跟進投資子基金和頭部投資機構已投項目,主動參與頭部投資機構發起的產業基金。 

        (三)創新合作模式。支持市產業基金及子基金通過直接參投、設立專項基金(Feeder)投資等方式主動與行業排名前10名或擁有短期可落地產業資源的投資機構開展合作。市產業基金參股投資的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注冊地不在泉州轄區內的,返投要求不低于市產業基金出資總額的1.5倍,且不享受激勵措施。 

        (四)搭建對接交流平臺。每季度開展12線上+線下路演,為合作投資機構與泉州轄區內外高科技項目搭建融資交流平臺。鼓勵明星天使投資、創業投資機構在泉舉辦論壇和交流活動,市政府按實際支出給予50%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五、實施時間 

        本補充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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